申请人:陕西时空裂痕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陕西纳远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465090号“时空裂痕”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461469号“时空裂痕”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商标专用期至2023年03月27日,其所有人到期未申请续展,该商标已丧失专用权。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721314号“时空裂痕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之间的权利冲突已经不存在,故申请商标可以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