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新华三智能终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思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553602号“MEGAL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257741号“MEGALON”商标、第1127326号“MEGALO”商标、第12974495号“MEGAIN TECHNOLOGY”商标、第22854609号“MEGAIN”商标、第26482565号“MEGAIN”商标、第26495190号“MEGAIN TECHNOLOGY”商标、第46533993号“MEGAIN”商标、第54333385号“MEGAIN”商标、第45531601号“MEGAN”商标、第14376240号“MEGALUN”商标、第11864024号“MEG ALON”商标、第38578311号“MEGAIN”商标、第38255128号“MEGA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0907群组上的障碍商标为引证商标一、十一,且这两件商标处于撤三申请中,申请人恳请中止审查本案。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1.电池;2.电子芯片”商品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予以维持,其核定使用的“1.无线电设备”商品予以撤销。引证商标十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十一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交换机;调制解调器;穿戴式行动追踪器;家居智能型集线器;光通信设备;网络通信设备;无线路由器;路由器”八项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十二、十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前八项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前述十二个引证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电子芯片”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自动投入硬币启动的游戏机;游戏机程序”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硒堆和硒片;电导体;电源材料(电线、电缆);数据处理设备”等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数据处理设备”等商品、引证商标五、六核定使用的“半导体”等商品、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耳机转接线”商品、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的“耳机”商品、引证商标九核定使用的“扬声器”等商品、引证商标十核定使用的“电器接插件”等商品、引证商标十二核定使用的“手表”等商品、引证商标十三核定使用的“金属锁(非电)”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文字“MEGALN”与前述引证商标文字“MEGALON”、“MEGALO”、“MEGAIN TECHNOLOGY”、“MEGAIN”、“MEGAN”、“MEGALUN”在字母构成及视觉印象上较为相近,整体不易区分,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前述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交换机;调制解调器;穿戴式行动追踪器;家居智能型集线器;光通信设备;网络通信设备;无线路由器;路由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