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武汉第二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北中楚商标事务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835501号“二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106521号“二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异议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推广,具有显著性和辨识度,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商标经宣传推广,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具有一定知名度,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宣传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经不予注册复审程序,依法不予注册,已为无效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二厂”为普通日常用语,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电线;电缆”等全部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