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2596602号“MINOTTI HOM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MINOTTI HOME 52596602

阅读:75240 2024-04-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米诺提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太东家具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4月07日对第52596602号“MINOTTI HOM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的国际注册第788868号“Minott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

  申请人:米诺提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太东家具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4月07日对第52596602号“MINOTTI HOM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的国际注册第788868号“Minott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经大量使用已在家具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共存极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二、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已经侵犯了申请人在先商号权。三、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属于同行业从业者,被申请让人应当事先充分知晓申请人在先商标,但仍申请争议商标及大量抄袭申请人和他人在先知名商标,明显具有攀附申请人在先商标的主观恶意。被申请人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是注册和申请极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所述,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及复印件形式):

  1、2015-2019年部分销售发票及中文摘译;2、申请人在中国开设门店相关资料;3、2015-2019年广告费用发票及中文摘译;4、2015-2019年杂志期刊及产品广告;5、网络媒体报道;6、2018-2019年参展图片;7、2018-2019年品牌商业活动图片;8、合作设计师获奖信息;9、2020年10月-2022年11月全球及中国区域申请人网站浏览次数及社交软件账号粉丝数;10、2021-2022年申请人在杂志上投放广告的支出总额、发票及杂志摘页;11、2021-2022年家具类产品销往中国的报关单;12、引证商标注册信息;13、相关决定书;14、词典释义;15、被申请人公司信息登记;16、被申请人商标申请列表及相关品牌网络搜索结果等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经我局异议审理决定于2022年09月14日核准注册在第20类“软垫(家具)”商品上,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获得了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长沙发”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在先保护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注册使用的原则性规定,第四十五条为程序性条款,具体情形已体现于《商标法》其他条款的规定之中,故我局将依照《商标法》具体规定进行审理。依据当事人提出的理由及我局查明的事实,经评议我局认为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一、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二、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情形。三、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所指情形。四、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争议商标文字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商号“MINOTTI”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在先商号权的情形。同时,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在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软垫(家具)”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在相关公众中产生一定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禁止商标使用的情形,是指商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特点或产地产生错误的认识;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争议商标不存在上述条款所述情形,故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四: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是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申请人在本案中证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的证据不足,故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20日

本文《关于第52596602号“MINOTTI HOM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MINOTTI HOME 5259660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942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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