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范波
委托代理人:成都朗律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茹进京
异议人范波对被异议人茹进京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87期《商标公告》第61941252号“叶婆手作 手作珍珠奶茶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叶婆手作 手作珍珠奶茶及图”指定使用于第43类“果汁吧;咖啡馆;餐厅”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49463605号“嘉州叶婆婆钵钵鸡”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餐厅;备办宴席;外卖餐馆”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区别,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一般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1941252号“叶婆手作 手作珍珠奶茶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