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微笑私人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幸商标专利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连城县脱修然百货店
异议人微笑私人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连城县脱修然百货店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86期《商标公告》第61991461号“SMILEY RED”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SMILEY RED”指定使用在第25类“成品衣;袜;皮带(服饰用);婴儿全套衣;手套(服装);游泳衣;帽;围巾;鞋;服装”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1096910号“SMILEY”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游泳衣;浴衣;非纸制围涎;贝雷帽;袜;靴;背带;帽子(头戴);服装带(衣服);帽;运动鞋;化装舞会用服装;平脚短裤;婴儿全套衣;耳套(服装);领带;腰带;围巾;手套;拖鞋;鞋底;内衣;围裙(衣服);运动服;头带(服装);浴帽;睡眠用眼罩”。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英文“SMILEY”,且字母组成及含义等相近。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和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1991461号“SMILEY RED”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