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山东尚核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山东尚核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2期《商标公告》第62980225号“SUNHE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SUNHE及图”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6类“保险承保;资本投资;古玩估价;不动产出租;海关金融经纪服务;担保;募集慈善基金;信托;典当”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559564号、第30942500号、第4492833号“SUN”、第6505621号“阳光保险 SUNSHINE INSURANCE”、第17118818号“阳光保险集团 SUNSHINE INSURANCE GROUP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6类“保险承保;金融服务;艺术品估价;不动产管理;经纪;担保;募集慈善基金;信托;典当;通过网站提供金融信息”等服务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指定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其引证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或消费者混淆误认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2980225号“SUNHE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