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宇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亚马逊技术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异议人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亚马逊技术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8期《商标公告》第54504681号“COMIXOLOGY”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COMIXOLOGY”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电子出版物(可下载);可下载的连环漫画;可下载的影像文件;可下载的计算机程序;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动画片”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340427号、第6531150号、第38730479号、第25889594号、第3345074号“COMIX”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外围设备;手表式智能手机;学习机;照相机(摄影)器;电池”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指定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摹仿其引证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或消费者混淆误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4504681号“COMIXOLOGY”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