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拉扎斯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404522号“饿了么放心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放心点”是申请人旗下食品安全战略项目名称,致力于推动餐饮外卖行业的品质化发展,其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使公众对服务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的臆造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大量的宣传及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且与申请人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放心点”在辞海及汉语辞典中的检索结果、百度汉语中关于“放心”和“点”字的含义说明、包含“放心”的在先商标注册公示、类似案例、“饿了么”新闻报道、申请人及“饿了么”品牌所获荣誉证明、第十批上海市重点商标包含名录的通知、“饿了么”商标获评上海好商标的公告、“饿了么”的实际使用情况列举、媒体报道、百度、360等搜索结果、饿了么放心点•榜的相关介绍、饿了么发布放心点战略的相关报道、关于申请人“饿了么放心点”战略的相关媒体报道、百度搜索“饿了么放心点”的检索结果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饿了么放心点”使用在指定的通过计算机通信网络进行的在线广告等服务上,不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