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艾东尔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朝闻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苏婷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5月04日对第57634006号“B2prity”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b2prity”是申请人在先使用在“游泳衣”商品上的商标,具有一定影响力,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在先商标的抢注。且早在2017年7月25日,申请人就已经把“b2prity.com”申请了域名,拥有在先域名权,争议商标损害了申请人在先域名权。争议商标原注册人还抄袭摹仿了多个主体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域名信息及域名所指向的网站页面截图;2、吊牌定做合同及转账记录;3、泳衣产品购销合同及转账记录;4、“B2PRITY”在美国、欧盟商标注册证明;5、“B2PRITY”美国、欧盟商标授权书;6、吊牌、领标实物照片;7、争议商标原注册人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杨慧慧于2021年7月12日提出注册申请,注册公告时间2022年1月28日,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雨衣;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腰带”商品上。2022年10月13日,经我局核准,该商标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
2、截至本案审理时,争议商标原注册人杨慧慧名下共30件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0、11、16、18、20、22、24、26等类别商品或服务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及主要事实依据,经合议组评议,我局依据相关条款对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对于在先使用商标的保护是以该商标在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之前已经在与争议商标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相同或与之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并为一定范围内相关公众所知晓为适用条件。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域名注册信息、“B2PRITY”在美国和欧盟注册证明、吊牌定做合同等证据不能证明“B2PRITY”作为申请人商标经使用在中国《商标法》法域内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关于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商标抢注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后半段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同时,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b2prity.com”作为申请人在先使用域名经使用在中国《商标法》法域内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申请人在先域名权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前半段规定之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二、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原注册人杨慧慧属于申请人所主张的“抄袭摹仿多个主体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情形,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理由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