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宗海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318256号“宗老大 传统的才是正宗的 宗老大印 SHAN DONG ZIYOU J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的“SHANDONG”与其他具备显著特征的要素相互独立,地名仅起真实表示申请人所在地作用,申请商标“宗老大 传统的才是正宗的 宗老大印 SHAN DONG ZIYOU JI及图”整体上具有区别于地名“山东”的含义,以一般公众的注意力为标准,不会误导公众与地名相关联,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在第43类申请注册的第38163837号“宗老大”商标已成功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在行业领域内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类似商标信息、申请人注册的系列商标信息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SHAN DONG”与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宗老大及图”相互独立,“SHANDONG”仅起真实表示申请人所在地的作用,故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