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3318256号“宗老大 传统的才是正宗的 宗老大印 SHAN DONG ZIYOU J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宗老大 传统的才是正宗的 宗老大印 SHAN DONG ZIYOU JI及图 73318256

阅读:127744 2024-05-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宗海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318256号“宗老大 传统的才是正宗的 宗老大印 SHAN DONG ZIYOU J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的“SHANDONG”与其他具备显著特征的要素相互独立,地名仅…

  申请人:宗海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318256号“宗老大 传统的才是正宗的 宗老大印 SHAN DONG ZIYOU J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的“SHANDONG”与其他具备显著特征的要素相互独立,地名仅起真实表示申请人所在地作用,申请商标“宗老大 传统的才是正宗的 宗老大印 SHAN DONG ZIYOU JI及图”整体上具有区别于地名“山东”的含义,以一般公众的注意力为标准,不会误导公众与地名相关联,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在第43类申请注册的第38163837号“宗老大”商标已成功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在行业领域内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类似商标信息、申请人注册的系列商标信息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SHAN DONG”与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宗老大及图”相互独立,“SHANDONG”仅起真实表示申请人所在地的作用,故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07日

本文《关于第73318256号“宗老大 传统的才是正宗的 宗老大印 SHAN DONG ZIYOU J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宗老大 传统的才是正宗的 宗老大印 SHAN DONG ZIYOU JI及图 73318256》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94072.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