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新兴购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鹏帆慧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295866号“新兴零食很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应有的显著性,使用在指定服务上,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新兴零食很忙”构成,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