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佳净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顶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877351号“佳净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567866号“佳源净”商标、第51683774号“佳源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注册人“台州三猴贸易有限公司”已经于2022年7月26日注销营业执照,且引证商标一已经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申请人对引证商标一提出了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放弃在“厕所清洗剂”商品上的复审请求,剩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商品不构成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含义表达、呼叫、字形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别明显,不构成近似。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审理程序中被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而无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鉴于申请人放弃在“厕所清洗剂”商品上的复审请求,故驳回决定在该商品上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去污剂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厕所清洗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