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2989506号“元气小枸”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元气小枸 72989506

阅读:50125 2024-05-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成都好活当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顶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989506号“元气小枸”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元气小枸”是由申请人独创的有机枸杞原浆健康时尚新型潮式养生品牌,有其独特的创意来源与内涵,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不会…

  申请人:成都好活当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顶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989506号“元气小枸”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元气小枸”是由申请人独创的有机枸杞原浆健康时尚新型潮式养生品牌,有其独特的创意来源与内涵,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不会造成相关公众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申请商标经宣传和使用与申请人建立了较强的指向性,不会造成消费的混淆与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公司图片、认证证书、产品信息、线下线下店铺宣传及销售合同、宣传及联名活动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所包含的“枸”,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的啤酒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形不是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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