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2942591号“兰山精酿”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兰山精酿 72942591

阅读:102210 2024-05-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兰州海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权天下(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942591号“兰山精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兰山精酿”是根据自身行业属性和特点精心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869205号“兰山贡”商标、第136…

  申请人:兰州海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权天下(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942591号“兰山精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兰山精酿”是根据自身行业属性和特点精心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869205号“兰山贡”商标、第13644087号“金兰山及图”商标、第1184951号“山兰玉液SHANLANYUYE及图”商标、第41328377号“山兰玉液SHANLANYUY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含义、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原创设计,并不会与我国烈士名称产生联想,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申请商标中的汉字“精酿”是一种采用传统工艺进行生产,传统工艺并不具有欺骗性,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工艺、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兰山精酿”构成,“兰山”为退役军人事务部主办的中华英烈网烈士英名录记载的烈士姓名,该标志包含烈士姓名,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申请商标所包含的“精酿”,使用在指定的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工艺、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兰山精酿”与引证商标一“兰山贡”、引证商标二“金兰山及图”、引证商标三、四“山兰玉液SHANLANYUYE及图”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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