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6253821号“SASS&BID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SASS&BIDE 66253821

阅读:112093 2024-05-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于兆国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253821号“SASS&BID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054676号商标、第G787879号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

  申请人:于兆国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253821号“SASS&BID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054676号商标、第G787879号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使用过程中,使该标志显著特征更加突出,且经过大量宣传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商标使用情况、获奖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时至本案审结之时,引证商标二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上述商品上共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帽(头戴物);袜;手套(服装);披肩;围巾;腰带”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构成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上述商品上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帽(头戴物);袜;手套(服装);披肩;围巾;腰带”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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