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蜀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惠创业(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830430号“阿里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虽然含有地名,但商标整体上具有其他含义。经申请人查询,在先已有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阿里”地区属于西藏自治区,申请商标“阿里甫”包含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