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博程厨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外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455055号“博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软垫”商品的复审申请,故申请商标指定商品与第1411435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核定商品不类似。第1000907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到期未续展。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指定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复审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现为无效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放弃申请商标在“软垫”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我局在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当然生效。本案复审范围仅限于除“软垫”商品之外的其他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申请商标复审指定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商品不类似,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无商标权利冲突。
鉴于申请人已放弃申请商标在“软垫”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在上述商品上我局驳回决定已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指定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