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2308114号“新仕诚 XIN SHI CHE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新仕诚 XIN SHI CHENG及图 72308114

阅读:121183 2024-05-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许泽宾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308114号“新仕诚 XIN SHI CHE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电视电脑一体机”商品的复审请求,故申请商标指定商品与第3154469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核定商品不类似。…

  申请人:许泽宾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308114号“新仕诚 XIN SHI CHE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电视电脑一体机”商品的复审请求,故申请商标指定商品与第3154469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核定商品不类似。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141289号商标、第4841166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经申请人查询,在先已有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如果不被核准注册会给申请人带来巨大损失。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指定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放弃申请商标在“电视电脑一体机”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我局在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当然生效。本案复审范围仅限于除“电视电脑一体机”商品之外的其他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申请商标复审指定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商品不类似,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已无商标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标识。

  鉴于申请人已放弃申请商标在“电视电脑一体机”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在上述商品上我局驳回决定已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指定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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