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422842号“骁龙”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骁龙 21422842

阅读:59475 2024-05-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卡尔康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重庆高通电子系统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422842号“骁龙”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13808号决定,于2023年06月0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认为,…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卡尔康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重庆高通电子系统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422842号“骁龙”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13808号决定,于2023年06月0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2019年9月28日至2022年9月27日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全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经核实,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同复审证据)

  1.关于申请人旗下骁龙芯片扩展至无人机行业的媒体报道;

  2.搭载申请人骁龙芯片的无人机介绍及试飞视频;

  3.有关骁龙无人机的相关报道。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6年9月27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1月14日核准使用在第12类军用无人机、民用无人机、空中运载工具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22年9月28日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全部商品上的注册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12类全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申请人证据均为标示复审商标的芯片平台使用情况,并未显示“骁龙”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使用,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全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07日

本文《关于第21422842号“骁龙”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骁龙 2142284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939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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