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换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金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571225号“换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为申请人独创,整体具有独特的内涵和显著特征,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产生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商标不仅是申请人的商标名称,也是申请人企业字号,经过申请人长期的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之间形成一一对应关系。此外,据知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尚无充分证据证明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