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医美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知协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464505号“HELMON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第25190089号“HERMON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在“香精油;干花瓣和香料的芳香混合物;餐具洗涤剂”商品上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经被我局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85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排序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皮肤清洁制剂;化妆品;面部和身体用化妆制剂;抗老化美容凝胶;防皱霜;祛斑霜;皮肤保湿面膜;皮肤美白霜;精华液(化妆品)”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注册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前述商品上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的香精油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前述商品上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香精油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