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胡朝荣
委托代理人:重庆顾迪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794615号“金永印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2101210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放弃疗养院、动物清洁服务上的复审请求,故申请商标指定复审服务与第3139297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核定服务不类似。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在实际经营活动中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其与申请人已经建立了一定的对应性。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指定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复审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放弃申请商标在“疗养院、动物清洁”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我局在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当然生效。本案复审范围仅限于除“疗养院、动物清洁”服务之外的其他服务(以下称复审服务)。申请商标复审指定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服务不类似,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无商标权利冲突。
鉴于申请人已放弃申请商标在“疗养院、动物清洁”服务上的复审申请,在上述服务上我局驳回决定已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指定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