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松江大学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广富林文旅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谷牛实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4月04日对第4282016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上海广富林文化遗址”自2008年起历经十年施工建成,经宣传推广已广为公众熟知,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2、申请人是“上海广富林文化遗址”的管理企业,对该建筑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权,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申请人在先著作权。3、“广富林文化遗址公园”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已被列入国家大遗址保护名录,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及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4、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注册了“广富林”等商标,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申请注册”,其行为具有恶意,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广富林文化遗址”相关百度搜索页;
2、“广富林文化遗址”门票版权登记证书;
3、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主体资格证明、官网首页截图及广富林文化遗址导览图;
4、广富林文化遗址所获荣誉、宣传视频、新闻报道材料等知名度证据;
5、被申请人企业公示信息、商标注册信息等恶意证据;
6、在先裁定等其他在案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2月4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9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宣传;产品销售信息;进出口代理;市场营销;人员招收;商业企业迁移;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会计;寻找赞助;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至2030年9月6日。
2、由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知,“广富林遗址”是一处新石器时代遗址,于2013年被国务院公布为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广富林遗址文化展示馆(水下文化展示馆)”于2008年开始设计、施工建造,并于2014年1月外观打造完成后在公众面前公开亮相。该遗址文化展示馆的外部形象为三组漂浮在水面上的两坡大屋顶,与身后的“富林塔”等建筑排布成建筑群景观,2010年至2022年期间,多个媒体报道并展示了该遗址文化展示馆的正面远视图、平面图、灯光图等。
3、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申请注册40件商标,除争议商标外,还包括申请人“广富林”文字商标及图形商标,以及松江区另一景点“云间第一楼”商标等。
上述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案情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申请人主张在先著作权。本案中,首先,申请人于2022年3月11日对“广富林水上建筑群”及“广富林文化遗址文化”(以下称涉案作品)进行了登记,上述两件涉案作品登记时间虽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期,但由我局查明事实2可知,“广富林遗址文化展示馆(水下文化展示馆)”于2008年开始设计、施工建造,并于2014年1月外观打造完成后在公众面前公开亮相,即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申请人及其关联企业对涉案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权并已公开发表,加之证据4中的新闻报道材料、宣传视频等证据亦能够予以佐证,且被申请人具有接触的可能。其次,申请人涉案作品具有较强独创性和显著性,争议商标与涉案作品在图形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实质性近似。再次,根据我局查明事实3,被申请人名下申请注册40件商标,除争议商标外,还包括申请人“广富林”文字商标及图形商标,以及松江区另一景点“云间第一楼”商标等,上述商标均与松江区景点名称、建筑物名称等相同或近似,故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难谓巧合。被申请人未经允许将涉案作品注册为商标,且未对争议商标的创作来源予以说明,综合在案证据可认定争议商标系对他人在先作品的抄袭、摹仿,损害他人在先著作权,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在先权利的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之规定系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造成产地、质量等特点的误认,不宜作为商标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表明“广富林遗址”及该遗址内的“广富林遗址文化展示馆(水下文化展示馆)”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由我局查明事实2可知,争议商标与“广富林遗址文化展示馆 (水下文化展示馆)”远视图及门票图片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高度近似。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造成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之“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据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行为;或者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知,“广富林遗址”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被申请人对此应予知晓。争议商标与广富林遗址内的“广富林遗址文化展示馆(水下文化展示馆)”远视图高度近似,被申请人未对争议商标的创作来源予以说明,且由我局查明事实3可知,被申请人名下申请注册40件商标,除争议商标外,还包括申请人“广富林”文字商标及图形商标,以及松江区另一景点“云间第一楼”商标等,上述商标均与松江区景点名称、建筑物名称等相同或近似。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知名景点及建筑物名称的故意,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该类不正当注册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且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但未提交其在类似服务上享有在先权利的商标证据,故该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在案相关事实依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