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1337195号“凝香阁”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凝香阁 61337195

阅读:105395 2024-05-0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冯铭香 委托代理人:安权天下(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于小敬 申请人于2023年05月15日对第61337195号“凝香阁”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4556340号“柒点凝香阁”商标、第50261608号“柒点凝香阁QIDIANNINGXIAN…

  申请人:冯铭香

  委托代理人:安权天下(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于小敬

  

  申请人于2023年05月15日对第61337195号“凝香阁”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4556340号“柒点凝香阁”商标、第50261608号“柒点凝香阁QIDIANNINGXIANGG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易造成消费者混淆。二、争议商标缺乏显著性,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并不具备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综上,根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于2021年12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8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日间托儿所(看孩子);为社交集会出租房间”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止,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其申请注册日期、核准注册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43类“日间托儿所(看孩子)”等服务、第30类“以咖啡为主的饮料”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止,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的精神已具体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中,我局将依据申请人具体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评审。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本案中,争议商标使用在“日间托儿所(看孩子);为社交集会出租房间”服务上,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具有显著性,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二,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日间托儿所(看孩子);为社交集会出租房间”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日间托儿所(看孩子)”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注册和使用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认为双方商标所标示的服务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之间存在某种特定关联性,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我局已基于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申请人商标已获法律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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