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捷诚智权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盐城市指南者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4月26日对第35640255号“九州花草”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第4548316号“九州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100742号“九州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670926号“九州方圆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7890607号“九州通健康JOINTOWN HEALT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引证商标一的摹仿,误导公众,淡化其驰名商标的显著性,损害其驰名商标合法权益。3、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在先商标理应知晓,其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恶意,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有损市场竞争秩序和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易产生不良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百度百科介绍、官网截图、企业年报、所获荣誉、公益活动照片、销售发票及合同、宣传合同及发票、宣传视频、媒体报道材料等知名度证据;
2、驰名商标批复文件;
3、在先裁定、决定等其他在案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12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1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商业企业迁移”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至2029年11月27日。
2、引证商标一至四早于争议商标提出注册申请并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现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上述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原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案情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业企业迁移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服务来源,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十三条主张争议商标构成对其驰名商标的恶意摹仿。对此我局认为,驰名商标的保护遵循按需原则及个案原则。本案中,鉴于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情形,故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再行审理,我局对申请人该主张不予支持。
申请人虽然援引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但并未提出相应的具体理由及事实依据,我局不予评述。
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在案相关事实依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