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美克国际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新疆博闻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骏马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臻鼎企邦(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5月15日对第66391846号“恣美家”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8590318号“恣在家”商标、第8950680号“恣在家”商标、第10583458号“恣在家Zest home&living及图”商标、第39491217号“恣在家Zest Home&Living”商标、第39496867号“恣在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第3198798号“美克·美家MarkorFurnishing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构成近似商标。三、被申请人多次申请与申请人在先商标近似的商标具有傍名牌的主观故意。综上,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广告合同、发票;
2、所获荣誉;
3、实体店照片;
4、相关报道;
5、在先案例。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独创,经过使用宣传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其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争议商标网址及在淘宝上的使用图片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于2022年8月4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3年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金属家具”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止,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六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其申请注册日期、核准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止,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家具;金属家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家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共同注册和使用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认为双方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之间存在某种特定关联性,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经使用与其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一至六相区分。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的其他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