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刘勇
异议人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刘勇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87期《商标公告》第61913723号“索菲迪 SUOFEID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索菲迪 SUOFEIDI”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类“阻燃油漆;有机颜料;涂料(油漆);瓷釉(漆);防火涂料;内墙漆;外墙漆;防水涂料(油漆);杀菌漆;涂料和腻子用干燥剂”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9773742号、第9214545号“SUOFEIYA”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类“银箔;颜料;油漆”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指定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虽然异议人注册使用在“家具”等商品上的“索菲亚”商标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双方商标整体构成区别显著,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也应不会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复制、摹仿其引证商标,侵犯其在先商号权等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或消费者混淆误认并易产生不良影响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1913723号“索菲迪 SUOFEIDI”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