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浙江现代新能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现代商标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张文清
委托代理人:广东世纪铭洋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浙江现代新能源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张文清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83期《商标公告》第54763993号“现代博士 HYBOS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现代博士 HYBOSS”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电加热装置”。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392264号、第13347754号、第17772887号“现代”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1类“日光灯管;饮水机;熨斗加热器;热泵”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指定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如予核准注册使用一般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或消费者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4763993号“现代博士 HYBOSS”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