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杨丹
委托代理人:绿狮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陈伟达
申请人于2023年05月15日对第59877750号“Oinny”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主观恶意,存在明显的傍名牌、搭便车嫌疑。经申请人走访调查,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数量众多,已经超过正常合理使用范围,是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囤积注册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会对商标申请秩序、商标管理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综上,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名下仅有5枚商标,均为被申请人独创,加之争议商标已在市场中使用,足以证明被申请人是基于正常经营以及品牌布局需要申请注册商标,主观目的正当,无恶意,且未使用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争议商标信息、被申请人信息;
2、摩知轮搜索截图;
3、使用证据。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质证称:被申请人并未提供可以证实其设计意图的证据。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予认可。争议商标的注册存在不正当性,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将造成不良影响。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于2021年10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4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止,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2、经查,被申请人共申请注册11件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的精神已具体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中,我局将依据申请人具体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评审。根据申请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归纳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其他不正当手段”系指除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申请人在本案中证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的证据不足,故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的规定。本案中,争议商标的注册不致造成消费者产生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争议商标所表示内容并非贬义或其他消极含义,不致产生《商标法》所规定的不良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还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但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故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