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捷豹路虎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行远博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捷豹路虎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行远博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88期《商标公告》第62465588号“MAGIC VISUAL ROVER”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AGIC VISUAL ROVER”指定使用在第38类“信息传送、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237606号“LAND ROVER”商标、第10237650号“RANGE ROVER”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8类“电视播放、信息传送”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及含义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陆地机动车辆及其部件和配件”商品上的“LAND ROVER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文字构成具有一定区别,二者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2465588号“MAGIC VISUAL ROVER”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