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内蒙古蒙大人餐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弘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143591号“味道阿尔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044240号“阿尔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9753408号“阿尔山 茶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9768551号“阿尔山 茶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0023536号“阿尔山 HO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61079088号“阿尔山 私藏定制 私藏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被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请求待其状态确定后审理本案。类似本案的其他商标已获准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审查程序决定在饭店、柜台出租、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茶馆服务上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见第1703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引证商标二、三、四分别经注册申请审查程序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五经驳回复审程序决定予以驳回,上述驳回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二至五已属无效商标,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文字“阿尔山”与引证商标一的文字构成相同,在呼叫及含义上亦无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野营场地设施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活动房屋出租服务属于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在提供野营场地设施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提供野营场地设施服务外的咖啡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活动房屋出租等服务的内容、目的不同,未构成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除提供野营场地设施服务外的其余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共存的情形与本案案情不同,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驳回服务上应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提供野营场地设施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