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2899525号“鲜果巴巴果业”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鲜果巴巴果业 52899525

阅读:140281 2024-05-0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台州鲜果巴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行之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899525号“鲜果巴巴果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36856699号“鲜果巴巴”商标、第47863510号“鲜果巴巴果业”商标、第47872560号“鲜果巴巴鲜生”商标(…

  申请人:台州鲜果巴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行之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899525号“鲜果巴巴果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36856699号“鲜果巴巴”商标、第47863510号“鲜果巴巴果业”商标、第47872560号“鲜果巴巴鲜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是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等待前述商标的案件审理结论;第49012782号“鲜果巴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与申请人的第48635336号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行政裁定书、微信公众号资料、宣传推广资料、活动资料、引证商标所有人资料、关系图谱、电商资料、其他品牌介绍资料等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2023年7月20日的第1848期《商标公告》;引证商标二、三均被我局不予核准注册,上述决定均已生效;引证商标四经驳回复审程序在会计、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上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二、三已被不予核准注册,故前述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人员招收、会计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人员招收、会计外的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四,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员招收、会计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会计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四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计算机文档管理;替他人推销;广告宣传;商业企业迁移的管理服务;定向市场营销;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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