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株式会社衣恋世界
委托代理人:上海鼎智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386475号“E.LAN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97420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专用权、第1920027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我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决定书决定在麦克风;扬声器音箱商品上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无效,且至本案审理时止已满一年,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在在麦克风;扬声器音箱商品上已被撤销,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剩余商品均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