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G1698665号“meterQ”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meterQ G1698665

阅读:74994 2024-05-0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METER-Q SOLUTIONS GMBH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98665号“meterQ”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申请商标进行了删减,将“技术咨询”修改为“可替代能源产生领域的技术咨…

  申请人:METER-Q SOLUTIONS GMBH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98665号“meterQ”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申请商标进行了删减,将“技术咨询”修改为“可替代能源产生领域的技术咨询服务”,上述服务已符合相关规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42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删减申请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服务进行了删减,现复审的服务为可替代能源发电领域的技术咨询服务。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服务经删减,复审服务为可替代能源发电领域的技术咨询服务,依然包含“技术咨询”,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依然构成《商标法》第二十二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2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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