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茂名市电白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智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046264号“电白 電白沉香 DIANBAICHENXIA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電白沉香”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第五条已明确说明产品的特定品质与生产地域的自然因素之间的具体联系;第六条已明确说明该地理标志产品的特定品质(特有的感官特征和理化指标),《“電白沉香”特定品质受特定地域环境或人文因素的密切关系》已明确说明该地理标志产品的特定品质以及特定品质与当地自然因素之间的关系。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電白沉香”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一份;2、《“電白沉香”特定品质受特定地域环境或人文因素的密切关系》一份。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提交的《“電白沉香”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第五条仅阐述了产品生产地域的自然因素,未充分说明产品的特定品质与生产地域的自然因素之间的具体联系,第六条仅阐述产品品质,未充分分析并说明该地理标志产品有别于同类产品的特定品质。《“電白沉香”特定品质受特定地域环境或人文因素的密切关系》尚不足以明确说明该地理标志产品的特定品质及特定品质与当地自然因素之间存在必然关系。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作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申请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类“香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