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4856301号“TEMPO得宝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TEMPO得宝及图 54856301

阅读:85666 2024-05-0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爱适瑞卫生健康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856301号“TEMPO得宝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类商品上)第42694635号“TEMPO CRAFT TONIC WATER”商…

  申请人:爱适瑞卫生健康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856301号“TEMPO得宝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类商品上)第42694635号“TEMPO CRAFT TONIC WATER”商标、第9891613号“得宝”商标、第13245776号“得宝家”商标、第24770251号“好得宝 HOUSE DEPOT”商标、国际注册第490549A号、(第16类和第3类商品上的)国际注册第525802A号“TEMPO”商标、(第21类商品上的)第42694635号“TEMPO CRAFT TONIC WATER”商标、(第21类商品上的)第42694638号“TEMPO”商标、第1712161号“得宝”商标、(第21类商品上的)第42694638号“TEMPO”商标、第4625727号“得宝”商标、第7433212号“得宝 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五、六、七的权利人为同一主体。申请人恳请等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对本案进行审理。

  经复审查明:我局已核准引证商标一、十一权利人提交的删减商品/服务项目申请。

  引证商标二、三、十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

  引证商标四在无效宣告裁定中被宣告无效。

  引证商标五、六、七的所有人与申请人为同一人。

  引证商标十二在撤销复审决定中予以撤销。

  引证商标十三核定使用的“宠物用香波;动物用化妆品”商品在撤销复审决定中予以维持,其核定使用的“洗发液、香波”商品予以撤销。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至七、十至十二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八、九获准初步审定的商品以及引证商标十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九、十三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09日

本文《关于第54856301号“TEMPO得宝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TEMPO得宝及图 5485630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939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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