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衡水顺风钢木家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799472号“百年顺风Smoothly Centur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愿意放弃在“金属杆、金属支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59219号“顺风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1882122号“百年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1099076号“顺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金属门;金属制简易小屋;金属预制房(成套组件);保险箱(金属或非金属);可移动金属建筑物;金属栅栏;保险柜(金属或非金属);金属信箱”商品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检测报告、授权书、产品包装、销售合同、发票、店铺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二已经我局撤销决定在“金属锁(非电);建筑用金属附件”商品上予以撤销,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上述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3年10月27日第1861号《商标公告》上。
2、引证商标三已经我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4年4月6日第1882号《商标公告》上,故引证商标三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愿意放弃在“金属杆、金属支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商标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维持注册的商品不类似,双方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金属门;金属制简易小屋;金属预制房(成套组件);保险箱(金属或非金属);可移动金属建筑物;金属栅栏;保险柜(金属或非金属);金属信箱”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金属杆、金属支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