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镇江市景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帝维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456342号“TIMBER FIX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没有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进行描述。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产品图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未仅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