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9637803号“耿家包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耿家包子 69637803

阅读:98920 2024-05-1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哈尔滨源林智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方千喜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637803号“耿家包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40189679号“耿家泡馍”商标、第28779322号“耿家大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

  申请人:哈尔滨源林智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方千喜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637803号“耿家包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40189679号“耿家泡馍”商标、第28779322号“耿家大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要素、外观设计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尚处于撤销案件审理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店铺图片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均被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分别刊登于2024年3月20日的第1880期《商标公告》、2024年1月6日的第1870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均被予以撤销,故前述商标均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用于除包子外的年糕等商品上通常不易使相关公众对指定商品的种类等特点产生误认,并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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