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台州富聚胶带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吉林省吉佳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168979号“MOTOPAR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商标,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并非仅仅由指定商品的通用名称构成,可以作为商标进行注册使用。经过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及广泛宣传,申请商标显著性不断提升,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申请商标符合商标注册要件,应予以初步审定。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字母组合“MOTOPART”构成,该字母组合并非机器传动带等商品上的法定通用名称,且尚无充分证据证明“MOTOPART”已构成机器传动带等商品上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故申请商标并不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