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古古美美实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647369号“BONNVI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曾获准欧盟商标局注册使用第20类、24类的“BONNVIA”商标,欧盟商标局注册包含德国注册,申请商标也应予以注册。申请商标与“BONN”在整体结构、含义上存在区别,在使用中不会起到误导公众的作用。申请人已在美国、英国、加拿大获准注册使用第20类、24类的“BONNVIA”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不存在引起公众误导的可能。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BONNVIA”欧盟商标注册证书;“BONNVIA”美国、英国、加拿大商标注册证书;类似商标信息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字母“BONNVIA”,相关公众不易将“BONN”进行单独识别从而与外国地名“BONN”相联系,申请商标整体上已与该外国地名形成一定区别,故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20类、第24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