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林晓忠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665830号“星来杯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识别为文字“星来杯”,使用在复审的“水果蜜饯;柑橘酱;炼乳”等复审商品上,尚无充分事实认定申请商标易使公众理解为奖项或赛事的名称,因此,申请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