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刘玉荣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重庆课堂内外融媒体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中润知识产权服务中心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5808707号“OC 课堂内外”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33531号决定,于2023年08月2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20年3月27日至2023年3月2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的撤销理由部分成立。复审商标在“把有形的数据或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计算机软件设计;托管计算机站(网站);文档数字化(扫描)”服务(以下称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技术研究;撰写科技文稿;质量控制;包装设计;平面美术设计;建设项目的开发”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网络查询,并未发现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使用的相关信息,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存在严重的瑕疵,不应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使用了复审商标,请求将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发予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创建以来一直为被申请人及关联企业所使用,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形。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经核实,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包含于复审证据):
1、OC语文APP页面信息截图、课堂内外官网页面信息截图、课堂内外群读共写相关页面信息截图、堂堂好课系统页面信息截图、OC相关小程序页面信息截图;
2、OC语文项目合作协议;
3、课堂内外OC语文项目技术服务合同、发票;
4、技术服务委托协议;
5、软件开发服务框架协议;
6、商标使用许可合同、重庆智慧美育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企业登记信息;
7、南岸区2020年“音乐、美术”测评网络平台服务采购协议、艺术学科质量测评服务协议、发票;
8、相关公众号推文页面信息、微博推文页面信息;
9、期刊图片;
10、报刊销售合同、图书期刊销售合同、发票;
11、被申请人的企业登记信息;
12、百度搜索“课堂内外•教师版”、“课堂内外•科学FANS”的页面信息;
13、有关“课堂内外”期刊杂志在网络销售的页面信息;
14、相关网络宣传报道材料;
15、决定书。
我局将被申请人上述证据交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以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或与复审服务的使用无关,或合同无对应发票等予以佐证,或为他人为被申请人提供软件开发服务,或为自制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无法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重庆课堂内外杂志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月8日申请注册,2019年11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技术研究;撰写科技文稿;质量控制;包装设计;平面美术设计;建设项目的开发;把有形的数据或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计算机软件设计;托管计算机站(网站);文档数字化(扫描)”服务上,2022年10月13日经我局核准名义变更为重庆课堂内外融媒体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12月6日经我局核准名义变更为重庆课堂内外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即被申请人。2023年3月27日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服务上的注册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42类“计算机软件设计”等全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具体到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且为单方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证据2、5未显示复审商标,且缺乏对应发票予以佐证,不能证明上述OC语文项目合作协议、软件开发服务框架协议已实际履行;证据3仅能证明被申请人委托他人为其OC语文项目进行了相关开发服务,并非由被申请人向他人提供相关软件开发服务;证据4显示的是被申请人作为委托方,委托他人为其“语文研究中心OC语文云平台项目”进行相关开发服务,并非由被申请人向他人提供相关软件开发服务,且缺乏对应发票予以佐证,不能证明上述技术服务委托协议已实际履行;证据6中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仅能证明重庆智慧美育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为复审商标的合法使用人,重庆智慧美育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企业登记信息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无关;证据7均未显示复审商标,且南岸区2020年“音乐、美术”测评网络平台服务采购协议、艺术学科质量测评服务协议显示的是重庆智慧美育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为他人提供相关测评服务,发票显示的是测评技术服务费,上述服务与复审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证据8、14或证据形成时间不在指定期间内,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或未显示复审服务,或为其自身软件系统和应用APP的相关宣传材料,并非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商业使用证据;证据9未显示复审服务;证据10中的报刊销售合同、图书期刊销售合同显示的是被申请人授权他人为其《课堂内外》系列刊的经销商,发票显示的是期刊、图书等相关商品,并非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使用证据;证据11、15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无关;证据12、13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且显示的是《课堂内外》系列期刊杂志相关商品,并非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使用证据。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有效的证据链,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第42类“计算机软件设计”等全部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