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0597402号“靓厨好太太 HOADOADOA”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靓厨好太太 HOADOADOA 10597402

阅读:137864 2024-05-1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弘邦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呼和浩特市天杉商务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嘉兴市领帅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597402号“靓厨好太太 HOADOADOA”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18245号决定,于…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弘邦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呼和浩特市天杉商务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嘉兴市领帅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597402号“靓厨好太太 HOADOADOA”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18245号决定,于2023年06月1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2019年11月07日至2022年11月06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在“金属天花板”等核定商品上进行了使用,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故复审商标在“1.金属门;2.金属天花板;3.金属建筑材料;4.金属窗;5.金属屋顶;6.铝塑板”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压缩气体或液态空气瓶(金属容器);2.金属焊条;3.金属锁(非电);4.保险柜”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并没有在金属门等商品上进行商业使用,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经过被申请人使用和宣传已在同行业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复审商标在金属门等商品上的注册应予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销售发票、销货单、产品照片;

  2、销售发票、销货单;

  3、产品照片、广告单页面。

  我局为查明案件事实,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并将复印件寄送申请人进行了质证。被申请人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与其在复审程序中提交的证据相同,故我局将其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并入上述证据目录一并审理。

  针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申请人未发表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12年3月9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2013年7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6类金属门等商品上。复审商标为本案被申请人所有,经续展,商标权专用期限至2033年7月6日。该项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在第6类“1.金属门;2.金属天花板;3.金属建筑材料;4.金属窗;5.金属屋顶;6.铝塑板”商品上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被申请人于复审期间分别向呼和浩特市拉手商贸有限公司、李鹏、刘晓松等公司和个人销售了复审商标品牌的金属天花板商品,故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在金属天花板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1.金属门;2.金属天花板;3.金属建筑材料;4.金属窗;5.金属屋顶;6.铝塑板”商品与复审商标实际使用的金属天花板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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