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陈秀兰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星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35540331号“星天科技”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11069号决定,于2023年04月2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9年8月19日至2022年8月1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的撤销理由部分成立。复审商标在“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程序和数据的数据转换(非有形转换);软件即服务(SaaS);软件出版框架下的软件开发;平台即服务(PaaS)”服务(以下称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地质勘测;水下勘探;测量;工业品外观设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查询调查,并未发现被申请人于规定的期间内在复审服务上公开、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复审商标。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于2023年7月6日通过第1846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13日领取答辩通知书并作出以下主要答辩理由:被申请人成立于2005年,是一家致力于海洋测探装备与信息体系研发的公司,在指定期间内,被申请人积极地在复审服务上使用复审商标。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经核实,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包含于复审证据):
1、产品购销合同、网来邮件信息截图、网上银行交易凭证、发票、电路板产品图片;
2、技术开发委托合同、委托技术开发合同、技术开发(委托)合同、发票、银行转账信息;
3、相关参展协议、合同、展会照片;
4、办公场所图片、宣传图片、产品手册;
5、嘉兴火车站及周边区域提升改造工程项目技术服务合同、项目验收单、资料移交单、发票;
6、技术服务合同书、南湖区农业灌区基础设施现状调查摸底项目合同、项目验收单、发票;
7、技术服务合同、项目验收单、发票;
8、购销合同、产品移交单、产品验收单、发票;
9、设备采购合同、科研外部协作合同、导航仪器模拟模块采购合同、科研采购研制合同、产品移交书、产品移交说明、发票。
被申请人称以上证据9在副本中未提交,仅在正本中提交。
我局将被申请人上述证据交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以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非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使用证据,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或证据形成时间不在指定期间内,或无对应发票佐证,或不属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或为自制证据,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在复审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12月25日申请注册,2019年8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上。2022年8月19日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服务上的注册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42类“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计算机软件设计”等全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具体到本案中,被申请人称其提交的证据9在副本中未提交,仅在正本中提交,该证据未经质证,故我局不予评述。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仅能证明被申请人作为需要向他人购买了商品,证据5仅能证明被申请人向他人提供了测量,绘制整体垒土绿化工程模型并出具对应测绘报告服务;证据6仅能证明被申请人向他人提供了相关航拍及面积核定、相关农业灌区基础设施现状调查摸底、灌区面积核查航拍测量服务,证据8仅能证明被申请人向他人销售了天通多模智能终端/SC180产品,上述证据并非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使用证据;证据3或证据形成时间不在指定期间内,或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证据7证据形成时间不在指定期间内;故,我局对被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据不予认可。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中的技术开发委托合同、委托技术开发合同、技术开发(委托)合同显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为他人提供了研究开发空间环境气候统计与灾害数据资源应用软件、水下测绘数据处理软件、研究综合海上环境数据管理与显示系统的开发服务,亦显示了复审商标,并有对应的发票、银行转账信息予以佐证;结合证据4中的办公场所图片等表明被申请人确有使用复审商标的真实意图并已进行了实际使用。综上,被申请人上述证据已形成证据链,可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计算机软件设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计算机软件设计”及与之类似的“计算机程序和数据的数据转换(非有形转换)”等全部复审服务上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