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青岛宋吉祥食品有限公司(原名称:青岛天下酒堡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定州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713646号“宋吉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自行设计,在整体外观、文字及视觉记忆中心和整体设计理念及含义内容上具有独创性,不构成违反商标法的商标。申请商标经过长时间的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取得显著的社会效果具有显著性。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经核准,申请人名义已经变更为青岛宋吉祥食品有限公司。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文字“宋吉祥”,该文字与退役军人事务部主办的中华英烈网烈士英名录记载的烈士姓名相同,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