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GEA集团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亿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欧美联合实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GEA集团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欧美联合实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82期《商标公告》第61471431号“GRE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GREA”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灯”等。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001917号“GEA及图”、第1341160号、第675007号“GEA”、第1446753号“GEA ENGINEERING FOR A BETTER WORLD”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照明用器具”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本案中,异议人请求我局对其“GEA”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1471431号“GREA”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