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依云矿泉水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李亚杰
异议人依云矿泉水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李亚杰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81期《商标公告》第61185197号“依云柔”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依云柔”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进出口代理;商业信息代理;会计”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65047号“依云 EVIAN及图”、第1324419号“依云”、第1113515号“依云及图”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矿泉水”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分属不同的行业领域,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矿泉水”商品上的“依云evian及图”商标虽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服务与异议人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存在一定差异,且双方商标文字亦有一定区别,因此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也不会损害异议人的合法利益,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1185197号“依云柔”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