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897840号“N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N及图 4897840

阅读:135224 2024-05-1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赣州市强跑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珍银华(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0]第0000301223号《关于第4897840号“N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

  申请人: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赣州市强跑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珍银华(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0]第0000301223号《关于第4897840号“N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1987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我局被诉裁定。被申请人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京行终669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田华自己或通过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申请注册有多件商标,“斯派奇 S”、“SHECHERS”、“N及图”、“S及图”、“首体大Shoutida”、“斯凯琪悦动”、“大嘴猴图形”以及第16778810号图形商标等均是与他人知名商标相近的商标。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的行为已经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范围,严重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告利益。虽然争议商标已经过多次转让,但商标的转让不能成为争议商标维持注册的当然理由。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之“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情形。

  综上,我局作出的被诉裁定认定事实有误,应予撤销。但本案采信了申请人在诉讼阶段新提交的证据,本案案件受理费应由申请人负担。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之“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情形。

  依照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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